时间:2016-10-25 出处:乐活宠物网
据报道,刘小姐因为老家有事需要回去处理,因此把宠物兔寄养在宠物店,约定三天后接回,但宠物兔不幸死亡。刘小姐把宠物店老板告上了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。 2013年7月份,好友赠送了一只可爱的黄色宠物兔给刘小姐,刘小姐对兔子疼爱有加,当成孩子一般悉心照顾。今年3月6日,刘小姐因为急事需要返回外地老家处理。临行前夕,她特意将其送到平时打过交道的一家宠物商店寄养,双方还约定了10元一天的费用。刘小姐先行支付了50元,暂定3天后接回。然而,3 月10日下午,等刘小姐回到上海,才发现爱兔已经死亡。店主吴女士告诉她,兔子3月9日起就不吃食物并且开始拉肚子,第二天死亡。 刘小姐将兔子送到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细菌分离鉴定,检测结果为感染沙门氏菌。刘小姐将吴女士告到法庭,要求返还寄养费50元,支付因此产生的各类分用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。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小姐和吴女士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。刘小姐将宠物兔寄养在吴女士处,没有就兔兔的饲养进行特别的交代,即对被告的饲养环境表示认可。吴女士是以宠物及相关物品买卖为经营范围,并不具备救治宠物的专业资质及能力。因未能及时对宠物兔进行救治,负有一定责任。 最终,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,刘小姐保管费的支付情况、案涉宠物兔的财产价值等,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含保管费在内的财产损失共计450元。 现在有很多因为外出没有办法照顾宠物的家长都会选择寄养宠物,大多数都是把宠物寄养在宠物店,但也因此发生了很多宠物纠纷,一般来说如果宠物出现什么意外宠物店是要负主要责任的,但由于刘小姐没有对宠物的饲养进行特别的交代,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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