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16-10-25 出处:乐活宠物网
近日,南宁的周先生在一家商店购买物品的时候,被一家商店内的边境牧羊犬咬伤了手臂。因得到及时的治疗所以没事,当周先生在找到店家协商赔偿治疗费的时候,店家却认为,是周先生自己先踩到宠物狗的尾巴,才遭到宠物狗的咬伤。
现在,周先生想知道自己能否获得赔偿。就此,记者帮忙咨询了青秀区法院的法官。 法官表示,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7条及《侵权责任法》第78条规定,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。法律明确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在这一案件中,店主作为犬只的饲养人,在开放场合饲养犬只且未对犬只尽充分管理职责,导致周先生被咬伤,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向周先生赔偿医疗费、交通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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